租赁厂房被拍卖违约责任如何认定?
栏目: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:2023-07-06 10:38:02
 2017年5月20日,承租人吴某与出租人某门业公司签订一份《厂房租赁合同》。合同约定,租赁期限为10年,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27年7月22日止,租金为每月1万元。合同签订后,吴某对承租的厂房进行了装修,购买了机械设备,成立食品公司在承租厂房内进行制作加工米粉。2020年,该门业公司与银行发生金融借款纠纷,2017年1月23日已抵押给银行的土地、厂房均被法院依法进入拍卖程序。2020年

  2017年5月20日,承租人吴某与出租人某门业公司签订一份《厂房租赁合同》。合同约定,租赁期限为10年,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27年7月22日止,租金为每月1万元。合同签订后,吴某对承租的厂房进行了装修,购买了机械设备,成立食品公司在承租厂房内进行制作加工米粉。2020年,该门业公司与银行发生金融借款纠纷,2017年1月23日已抵押给银行的土地、厂房均被法院依法进入拍卖程序。2020年4月17日,法院向吴某发出了空出厂房通知书,吴某与门业公司因解除租赁合同后违约赔偿问题发生纠纷,故吴某要求门业公司支付违约金,并赔偿设备及装修等损失。

  关于本案厂房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后,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,存在两种不同意见。

  第二种意见认为,出租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该厂房已抵押的事实,出租人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导致合同提前解除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且涉案租赁合同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,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能,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。承租人未违反合同约定,不应当自负责任。

  本案中,出租人对自身对厂房产权完整性的保证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是清楚、明确的,原告有理由相信出租厂房产权的完整性以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,租赁期限长短及标的物的大小不是加重承租人注意义务的法定事由。故本案的出租人应当承当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。

  本案中,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签订《厂房租赁合同》时是否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,即书面告知承租人该厂房已抵押的事实,现该租赁厂房已因第三人抵押权的实现而进入司法拍卖程序,造成原告在租赁期间不能继续使用厂房,被告属违约,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。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十六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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